男子坠楼砸中路人双双身亡,坠楼者需要负什么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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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引起网友热议
坠楼砸死人
到底需不需要负法律责任?
又该如何担责?
一起来看
案情简述
8月12日晚,四川省乐山市西农综合市场附近有人坠楼并砸死一名路人。13日,乐山市中区公安分局发布情况通报称,经查,当日20时许,55岁男子张某华因感情纠纷从一小区某单元楼顶楼坠楼,砸中路人周某平(女,53岁),经医护人员现场确认,两人均当场死亡。目前,该事件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8月15日,坠楼者张某华的女儿女婿给周某平的亲属道了歉,但双方并未就赔偿金额达成一致。
01
坠楼者是否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首先,若张某华是意外坠楼,则该坠楼事件为意外事件,张某华不承担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十六条规定,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
若张某华是故意坠楼,且对自己的行为有清醒的认知,并因此造成周某平死亡,则根据《刑法》规定,张某华涉嫌构成故意杀人罪,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但因张某华已死亡,根据《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同时,因张某华的坠楼行为侵犯了周某平的生命权等合法权益,无论张某华是否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其依然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虽然被侵权人周某平已经死亡,但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02
但张某华已死亡
应该由谁来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呢?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因此,张某华的女儿如果继承张某华的遗产,应当使用张某华的遗产对周某平的家属进行赔偿。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条规定,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用于公益事业;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若张某华的继承人均放弃继承遗产,那么张某华的民事赔偿责任由最终继承其遗产的个人或组织负责清偿。
03
赔偿数额是否有依据?
若双方无法就赔偿费用达成一致,并因此诉至法院时,法院可根据以下规定计算赔偿数额。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第十五条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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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十六条规定,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一条规定,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为组织,该组织分立、合并的,承继权利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被侵权人死亡的,支付被侵权人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人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费用,但是侵权人已经支付该费用的除外。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条规定,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用于公益事业;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文章来源:广东普法综合整理,主要内容源自乐山市中区110、南海普法、红星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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